(校教字[2006]7号,2006年3月22日颁发,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注册是指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以取得学籍而应当履行的一种手续。只有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才能被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其学生身份和学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注册包括正式注册、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三种情形。
第四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生注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注册采取先电子注册后加盖注册专用章的办法。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缴清本学年度各项费用,已经缴清学校规定的费用且无不予注册情形者,注册管理系统将自动进行电子注册。电子注册生效的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系)加盖注册专用章,办理正式注册手续。未按学期加盖注册专用章的学生证不能作有效证件使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注册:
1. 学期开学时因故请假获得批准但暂未到校的;
2. 因经济困难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且获批准的;
3. 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资金尚未到账的;
4. 因其他原因需暂缓注册的。
第七条 学生因经济困难申请暂缓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一般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我校学生暂缓注册申请表》,并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贫困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2. 学生工作处将审核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教务处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3. 学生每次获准暂缓注册的时效为一个学期,下一学期仍需申请暂缓注册的,必须另行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4. 获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应积极申请助学贷款或寻求其他形式的资助,一旦贷款或资助得到落实,应及时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 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被注销学籍的;
2.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3. 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本学年学费的;
4. 因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九条 教务处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未注册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学院(系)在接到教务处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学生。
第十条 学生应在收到未注册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书面说明未如期注册的理由。
第十一条 未注册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学生该学期无选课、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已参加课程考核的成绩无效。连续三个学期未正式注册且又无正当理由者,学校将作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不予注册的学生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以及图书馆、资料室、计算中心(计算机房)、实验室等提供的服务。
第十三条 未完成所有学期正式注册的学生毕业时,学校相关部门应缓办其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学生档案等证件或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