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文化、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当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到校缴纳本学期或者本学年度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不得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当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第七条 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及以上者,应当交教务处批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假期批准人销假并备案。
第八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所授课程(含重新学习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所授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并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第九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新学习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违反学习纪律和作弊的行为,均按《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当修满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各专业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按培养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主干的课程。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应当选修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一定数量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人文社会科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应当选修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一定数量学分的自然科学课程(计算机类课程除外)。
第十五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可替代学生所学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优秀”“良好”和“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一般在40%左右。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计分。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和公共体育课教学单位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二十条 劳动课或公益活动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有实验或者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缺交实验报告或者作业(抄袭的实验报告或者作业视同缺交)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书面申请缓考。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当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同时可以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无故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记分册》,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院(系)保存。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可在接到成绩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后由院(系)教学办公室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答辩委员会(小组)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二十七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我校创新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学分绩点计算方式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考核成绩×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除军训、重新学习课程外,其他课程均参与GPA计算。
第五章 选课、免修、补考与重新学习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期间,学生应当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院(系)学生学习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学习计划,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学分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选课按《我校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本科阶段选修研究生学位课程,如果成绩合格,在被录取为本校硕士研究生后,学校承认该课程成绩并计入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 平均学分绩点≥80的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该课程。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第二周由课程主讲教师审查(必要时可面试)认可后,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2.免修课程考试随同期末考试进行。学生缺考,一律不得另行安排。免修课程的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
3.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该类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三条 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综合论文训练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及格(含不合格)课程,学校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后集中安排一次补考。必修课补考(含自行放弃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选修课补考不合格者可以重新学习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凡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或因旷考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论文(设计)未获通过的不属于补考课程,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三十五条 凡需重新学习课程,学生本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安排,同时到教务处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手续。重新学习方式一般为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当重新学习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时间相冲突时,也可自学。以自学方式重新学习的,学生仍要办理重新学习手续,并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必须完成实践环节),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未办理重新学习手续自行参加重新学习课程考试的,不计学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重新学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次数不限。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在入学三个月后,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转专业:
1.确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八条 本科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转专业事宜每学年办理一次。每学年寒假前三周,教务处发布转专业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学生,在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可根据学校专业分流的有关要求在学科大类内自主选择主修专业。专业分流事宜在第四学期中期进行。
第四十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2.转出院(系)同意,转入院(系)考核并签署意见;
3.教务处审批。跨学科大类转专业由教务处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
2.已被确定为国防生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的;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4.应予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当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新学习。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修读。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生理、地理或者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宜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无正当理由者,不得转学。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不能坚持学习或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所在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院(系)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院(系)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送学校审批。
第四十七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四个学期。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者参加课程考试。如有违反者,所获课程学分无效。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所在院(系)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校对学生休学期发生的事故概不负责。
第五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学习年限、试读与学籍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本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四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含休学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如尚未受退学处理,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并按下列规定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计算在内)。每次学分清理和学籍处理的结果由院(系)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1.在规定学制的第一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受学业警示者不得参加辅修或第二主修专业的学习(下同);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学校给予试读处理;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3者,给予退学处理。
2.在规定学制的第二学年度、第三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试读处理;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给予退学处理。
3.在规定学制的第四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者,可以持结业证离校,也可以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学年(不计入在校最长学期年限)。试读期满,所修总学分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2/3者,可解除试读,否则予以退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
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2.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3.经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患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5.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八条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我校退学学生审批表》,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报校长会议审批。
第六十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退学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退还学生已预交学费和其他费用的余额。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六十二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本细则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时,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不得回校重新学习。
第六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五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通过辅修或第二主修的方式修读另一专业并达到相应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或主修专业证书;对第二主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另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2.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双学位:
1.未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2.自选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学习之日起三年内未修满双学位课程学分的。
第六十八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每年颁发一次,各类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