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我院教学问题的指导、咨询和评审机构。
第二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系、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 院教学委员会换届时间与院行政换届时间一致。在任期间,如有成员不能参加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可以临时另选他人替补。
第四条 院教学委员会的职责:
1.讨论研究我院各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思想与措施。
2.对专业的设置与调整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各专业是否招生及招生规模提出指导、咨询意见。
3.审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认定教材,并对教学计划的制定与修改提出指导、咨询意见。
4.研究教学改革的方案,并对各专业教学改革方案的实施提出指导、咨询意见。
5.审定专业、课程、教材建设及其他教研立项,评审、鉴定建设与教研成果,并对各系、部教研工作提出指导、咨询意见。
6.审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监控、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并对院系、部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指导、咨询意见。
7.审定并向学院推荐系、部的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案。
8.负责组织对引进教师及外籍教师的业务考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9.每学期举行三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例会,并执行教学工作通报制度。
第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金沙js93252